“司玉琢海商法教育基金”管理办法
“司玉琢海商法教育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司玉琢海商法教育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工作,使其发挥自身作用,并达到设立基金的目的,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基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精神和本基金章程,制定本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是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下设基金,由大连海事大学八五级海商法硕士研究生班发起并首先捐款设立。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纳莘莘学子之微力、济海商法教育之大业。
第四条 本基金为留本基金,本金只能做无风险或低风险理财投资或银行存储等投资。投资收益用于本基金的业务活动。
第五条 本基金使用范围:用于奖励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专业的优秀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在站的博士后);资助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专业的贫困学生;奖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从事海商法教学及研究的优秀青年教师;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资助项目。
根据基金募集及运作情况,本基金可以逐步扩大使用范围。
本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本基金章程及其宗旨,并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六条 在本基金设立的基金受法律保护,本基金和本基金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七条 本基金资金来源
1、 大连海事大学八五级海商法硕士研究生班;
2、 司玉琢先生及其弟子;
3 、关心中国海商法教育事业发展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
4、资金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章 基金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根据“司玉琢海商法教育基金章程”,本基金设基金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2)
基金委员会主席由司玉琢先生担任。首届管理委员会主席为李海先生,副主席为单红军先生、林鹏鸠先生。
其机构组织如下图: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业务活动,具体人员如下:
秘书长:郭 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教授
秘 书:张金蕾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第九条 基金委员会权利与义务
1、 制定、修改章程;
2、 负责基金的宣传、推广和募集,
3、 决定有关基金管理与使用的重大事项,
4、推荐、罢免基金管委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产生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金委员会主席的提议,组织、筹备召开基金委员会大会。
2、 负责制定、修改本基金管理办法;
3、 负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4、 审议基金的投资、理财、增值等方案,提交基金委员会主席司玉琢先生做最终决策;
5、 审议本年度工作报告;
6、 审议基金的年度使用方案与预算;
7、 推荐、罢免其下设的秘书长和秘书;
8、 办理基金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处设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具体负责:
1、 起草本年度工作报告;
2、 起草召开基金委员会大会内容;
3、 起草基金的年度使用方案和预算;
4、 执行基金委员会主席司玉琢先生所做的基金投资、理财、增值最终决策;
5、 处理基金的一切日常事务性工作;
6、 定期向基金委员会成员报告基金的募集及使用情况。
第四章 基金的捐赠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在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设立专用账户,独立核算,单独管理。捐资人向本基金捐款的,可直接汇入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指定的专门账户,也可直接到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室捐赠(大连海事大学综合楼620房间)。捐赠时一定注明捐赠用途。
开户名称: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连栾金支行
银行账号:21201501910053000778
第十三条 本基金进行投资理财和业务活动时,由基金委员会主席司玉琢先生本人签字或司玉琢先生授权的人签字后,即可支付。
第十四条 本基金的管理人员为兼职人员,不需本基金支付薪酬。
第十五条 本基金应在基金章程授权范围内使用,对捐赠款项及合理的资金运作经费实行科学管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改变用途。
第五章 捐资人权利
第十六条 捐资人有权查询本基金使用情况,并对本基金的使用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七条 捐资人直接向本基金指定专用账户捐资的,有权要求出具证明捐资情况的正规票据,并获得由本基金颁发的捐赠证书1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对本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1.为本基金提供法律保障,确保捐赠本基金的资金受法律保护;
2.免费提供专业财务服务,以确保本基金管委会要求及意愿的落实;
3.实施财务监督,确保本基金用于本基金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第十九条 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每半年向本基金秘书处递交一次财务报表,每年向本基金递交一次财务年度报表。
第二十条 本基金委员会及管理委会成员不得有损害本基金声誉的行为,或借本基金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基金有权重新推举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司玉琢海商法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
附件一
司玉琢海商法教育基金委员会成员名单
(截止到2012年7月8日,以先后收到捐款顺序排列)
李 海、郑少平、施伟宁、杨晓华、陈桂莲、罗 海、林鹏鸠、李 慎、朱士风、郭春风、侯淑波、卢 跃、傅廷中、张志国、宋迪煌、徐洪恺、张志勇、朱增杰、王京宾、童登勇、徐全忠、邬先江、王 欣、刘 鹰、李连君、赵 远、李兆良、郭 萍、韩立新、王晓凌、赵月林、初北平、夏元军、沙晓岑、张金蕾、李志文、蒋跃川、于诗卉、司玉琢、李 鹏、张 丽、李天生、吴 煦、邵 帅、单红军
附件二
首届司玉琢海商法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截止到2011年11月7日)
基金委员会主席:司玉琢
首届管理委员会主席:李海
首届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单红军、林鹏鸠
首届管理委员会委员:
司玉琢、李海、单红军、林鹏鸠、郑少平、施伟宁、杨晓华、陈桂莲、罗 海、李连君、李 慎、刘 鹰、朱增杰、宋迪煌、徐全忠、卢 跃、李兆良、郭 萍、童登勇